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
远人[2007]40号
关于转发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
规范津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函[2007]2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县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的时间同规范津补贴的执行时间同步,各单位填报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审核表到人事局审核。
远安县人事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宜人函[2007]27号
关于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在全市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为了统一规范离退休费,对1985年以前和1993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以下通知:
一、根据鄂人险[1992]8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中应包括:“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国发[1985]6号文件(17元)和鄂人[1991]67号文件增发的生活补贴费(离休15元,退休10元)”。即在离退休卡上专项标明的“85年工改前离休37元”、“85年工改前退休32元”。
二、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的人员有一项为“行政节支奖20元”,根据市人事局段新华局长1994年1月26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及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说明》和省人事厅刘仁莆厅长1994年3月11日在全省工改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离退休卡上原有的这项“行政节支奖20元”应列入离退休费。
三、综上所述,1、1985年前离休人员37+20共57元应作为基本离休费按月计发,并作为1945年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革命老工人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2、1985年工改前退休人员32+20共52元作为基本退休费按月计发;3、1986年至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的“行政节支奖”20元作为基本离退休费按月计发。
四、参加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随着在职人员调整工资而增加离退休费,按离退休先后顺序对照文件审核,计入基本离退休费。
五、机关离休人员离休待遇总数由基本离休费+房贴+规范津补贴组成(护理费另算);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总数由基本退休费+房贴+规范津补贴组成。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规范。但涉及1985年工改前和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同的基本离退休费中也应含第三条的内容,同机关离退休人员一致。
特此通知。
宜昌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