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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点击: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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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载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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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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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决定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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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仲裁庭进行仲裁时,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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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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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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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制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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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仲裁庭进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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